河北省石家庄市一翡翠工艺品店刚领到营业执照两天后,当地的工商局即“按惯例”收取了240元的工商管理费。翡翠店老板认为工商部门这种预先收取管理费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遂一纸诉状将石家庄市工商局桥东分局告上法庭。近日,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认为,其经营的工艺品店于2005年8月1日才领取营业执照,可是两天后,在原告尚没有经营收入的情况下,被告就预收其管理费,其行为违背了《个体工商户管理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正)》中“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在交纳工商所得税后列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户预收管理费”之规定。 被告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当多的个体户存在账目不清的问题,工商管理部门很难掌握其真正的营业额。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具体的收费程序,但却授予了工商局收费权。 |